门 头 沟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管理规定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京地税征(2002)298号文件的规定,我局各税务所要为未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提供代为开具发票的服务工作。现对代开发票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代开发票的范围:
  (一)对于选择申请认定为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事项后,均可到其主管税务所办理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的事宜。
  (二)对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我局主管税务所不为其提供代为开具发票的服务工作。
  (三)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本着属地原则,由主管税务所代为开据发票;对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所有开据发票的窗口都有开据零份发票的义务。
  第三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
  (一)《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二)《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第四条 代开发票时应报送的资料:
  (一)对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纳税人(收款方)应报送下列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代开发票书面申请两份;
  2. 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即纳税人(收款方与付款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原件(没有经济合同或协议的需报送加盖公章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经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6.以上资料一律用B5纸复印。
  (二)对于按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纳税人(收款方)应向税务所提供下列资料:
  1.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即纳税人(收款方与付款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 代开发票的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一份主管税务所审批后退还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所随材料逐户、逐笔按照发票顺序号排列装订归档备查(50份装订一册)。
  (二)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申请,对其开据发票的范围及所附资料按规定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主管所长审批。
  (三)经审核符合代开发票规定方可按其报送的资料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逐项填开发票。
  (四)发票填开后,发票联和记帐联返给纳税人,发票联要加盖本所“代开发票专用章”。
  第六条 代开发票的征税:
  (一)对选择申请认定为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
  1.要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各主管税务所对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种核定变更为按次申报,申报方式变更为上门申报。
  3.开据发票前纳税人应先按照开据发票的金额自行计算、填写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后,持盖有银行印鉴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B5纸复印)到其主管税务所开具发票。
  4.各主管税务所依据税收缴款书申报联的原件录入申报,数据处理中心根据银行返回的记帐联销号。
  5. 各主管税务所将税收缴款书、发票存根联和收取的其他资料按照发票顺序号排列装订归档(50份装订一册)。
  6、对于施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开据发票部分的营业收入,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所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税款。
  (二)对于按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按照提供发票的面额或开具的发票面额,按次计征其应纳税额(个人出租居民住房除外)。在征收过程中应注意对个体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次营业额50元。具体情况如下:
  1.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应税收入属于金融保险和销售不动产经营项目的,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城区、办事处,实行按次以5.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乡镇,实行按次以5.2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5%),纳税人为个人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八项的有关规定;
  2.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应税收入属于服务业(广告业除外),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发生在城区、办事处,实行按次以5.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发生在乡镇,实行按次以5.2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5%)
  3.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应税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的,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城区、办事处,实行按次以5.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乡镇,实行按次以5.2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5%)纳税人为个人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本通知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4.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应税收入属于广告业经营项目的,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城区、办事处,实行按次以8.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文化事业建设费3%);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乡镇,实行按次以8.2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5%、文化事业建设费3%)
  5.对个人能够证明其收入属于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的,综合征收率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为:个人出租居民住房,月收入在800(或季收入在24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营业税在起征点以下);月收入在800(或季收入在2400)元以上房产坐落在城区、办事处的综合征收率为9.5%。房产坐落在乡镇的综合征收率为9.25%。
  6.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收入属于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建筑业及文化体育业经营范围的,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城区、办事处,一律按次以3.3%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乡镇,一律按次以3.1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5%)。
  7.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收入性质属于娱乐业经营范围的具体征收率如下:
  (1)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城区、办事处的综合征收率为25%(其中:营业税20%、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文化事业建设费3%);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乡镇的综合征收率为24%(其中:营业税20%、城建税5%、文化事业建设费3%、)
  (2)对音乐茶座、嬉水、水上滑梯、碰碰船、滑索、飞降、滑道、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溜冰、综合游乐场(园)等项目,凡纳税人实际发生地在城区、办事处的综合征收率为14%(其中:营业税10%,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文化事业建设费3%,);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乡镇的综合税率为13.5%(其中:营业税10%,城建税5%,文化事业建设费3%)。
  (3)对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凡纳税人实际经营发生地在城区、办事处的综合征收率为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凡纳税人实际发生地在乡镇的综合征收率为5.2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5%)。
  (三) 代开发票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1、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根据京地税法(2002)385号文件规定,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按次以3%计征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依据开具发票的面额,按次计征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的除外)。具体规定如下:
  ①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京地税个[1997]413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
  ②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③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纳税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税。
  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 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20%的比例税率计税。其中:
  ①《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个人所得税
  ②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每次财产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5、 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其他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根据京地税个[1996]578号、[1998]4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建筑安装业的承包人实行定率征收年终汇算的办法:即单保工程(只包工不包料)征收率为0.5%,双保工程(包工包料)征收率为1%,年终30日汇算。
  7、对个人取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税范围的,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凡属财产转让所得应税范围的,以每次财产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能提供合理费用证明资料的,一律按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后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凡属偶然所得应税范围的,一律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
  8、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一次性收入,难以折算核定月生产经营收入金额的,一律按每次生产经营收入金额依3%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的规定如下:
  1.印花税(见附件三《印花税税目税率》)
  (1)纳税人属于按条例税目上规定的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等都属于应税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所列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税率及应税合同、协议或应税凭证上所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
  (2)需提供的材料:应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
  2.土地增值税:
  (1)凡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要求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及申报。
  3.房产税:
  纳税人属免税单位房产用于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税率为12%。
  第六条 各税务所持《发票购领卡》到第一税务所办理发票购领手续,持购领发票单据到财务科报销购领发票工本费。
  第七条 代开发票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服务,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纳税人凡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各税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代开发票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
  1.无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计算机代码”、 “主管税务所”。(个体不填“组织机构代码”)
  2.“开具发票钟类”由税务所在开票时填写。
  3.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资料。
门头沟区地税局
200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