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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相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相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门地税法〔2004〕153号
门头沟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相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所: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廉洁、透明、高效、便民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我局办理税务许可相关制度规定。

审查与决定制度
一、我局各审查部门要严格按照依次按编号明确审查的具体内容、标准。
二、审查中包含两个以上环节的,应依次明确初审、复审的相关内容、程序。
三、对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核查的具体内容、标准、要求。
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
四、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五、纳税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纳税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最后决定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有审定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制度
一、总时限20日。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二、决定时限5个工作日
三、送达时限2个工作日
四、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作出决定10日内公告、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六、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七、申请变更20日内作出决定
八、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续决定。

告知制度
一、申请人依法申请事项属于门头沟地税局业务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业务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涉及数量的不得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税务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之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该利害关系人及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七、税务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间的理由及期限;
八、如需听证,税务机关应于听证举行前七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九、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纳税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纳税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申请与受理制度
一、凡我局科室所受理的税务许可申请,无论是以局、所名义受理,都必须依法审查,严格把关,严格审批。
二、我局各纳税服务窗口,要指定政策业务性强的同志负责受理许可申请,对纳税人提出的许可事项申请要认真核实,并在文书使用及政策咨询方面予以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各种文书,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提供预订格式的申请及受理文书,提供较为便利的政策查询工具。便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尽快熟悉办理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受理工作。
四、税务申请受理工作关系到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形象,因此,税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工作意义重大。各服务窗口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受理制度,要明确岗位职责,按照税务许可审批程序,依法办理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受理工作。
五、对受理许可申请把关不严,互相推委、责任不明、政策法规不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与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公示制度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凡属我局行政许可的事项都应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编号、依据、条件、程序、办理工作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公示形式:各科室所要最大限度的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
(一)充分发挥我局内外网站的作用,利用媒体及现代化的电子通讯设备进行公示;
(二)利用报刊、杂志、宣传材料进行公示;
(三)在办税服务大厅,实行综合公示制度;
(四)采取咨询、例会、培训、涵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四、公示责任:法制科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确定、公示的内容和日常的管理工作;第二税务所负责外网的维护。
五、行政许可决定公开规定: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全部进行公布,每季度对申请行政许可的数量、受理的情况、办理的结果在网上公布,并在办公地点建立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记录,供有关部门和人员随时查阅。
六、行政许可公示的监督检查:由法制科负责,每季度将执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局长办公会汇报,对于发现违反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严肃处理
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局地方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及时纠正并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内部监督检查”)和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外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
我局法制科、征管科、监察科、检查科、地方税科组成监督检查组,由法制科牵头负责对本机关和各税务所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监察科负责对我局从事行政许可人员进行效能监察;稽查所、检查科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监督档案材料。
第四条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 监督检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条件;
(二) 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 是否按照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 对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其他相关工作内容。
第五条 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二) 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情形;
(三) 是否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四) 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情形;
(五)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
(六)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条 法制科、监察科依据职责接待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对实施行政许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级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被许可人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查处。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被许可人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我局法制科、实施机构、税务检查机构均应建立《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台帐》,记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
第九条 我局法制科应于每年度终了20日前,向市局报送本年度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及报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规定由法制科负责解释,自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二○○四年七月一日
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门头沟区滨河路52号 办税大厅:石龙工业区龙园路5号
咨询电话:60803002 邮编: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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